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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巧克力盒包装设计著作权

来源:原创 | 发布日期:2018-04-19 |点击量 1159次

  木制巧克力盒包装设计与著作权、商标权的联系著作权在智力成果完成时产生,从这一意义上说外观设计图案完成时其作者也享有了著作权。近年来,随着木制巧克力盒采用大规模机器生产的增多,不少人主张木制巧克力盒的真正美感应寓于功能与外形的结合之中。德国布劳恩公司的首席设计师拉姆斯说,装饰所持续的时间是短暂的,设计首先应注重功能,其次才是外观形式。还有人认为外观设计应考虑木制巧克力盒的完整性,即应同木制巧克力盒的形态及所表现的总木制巧克力盒,木制巧克力盒定制,木制巧克力盒销售-森鼎工艺形象相符合,具有完整性的设计应能反映木制巧克力盒的公司的文化和技巧。诸多观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专利局在审批外观设计适应不拘泥于形式美,而应更注重功能美、文化美。商标是一种商业上的标志,其作用主要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产源,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构成上两者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要素。因此,在我国,当外观设计具有足以区别产源的区别性,毫无疑问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另一方面,当商标用于木制巧克力盒上而成为有美感的新设计时,又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所以说这两种权力在所保护客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与交叉。那么,当由统一或相近客体依法衍生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不同的权利人所有,并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时,便会处于相互矛盾和抵触的法律状态。因此,从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角度而言,积极消除权力冲突的策略就是:在现行的商标法与有关外观设计内容的专利法的保护框架下,为了尽可能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在保护的客体有可能存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内容的专利权的冲突时,一般应争取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双重保护,这样可以在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构架下,取得不同的权利保护,从而使得权利人能从容的利用单行部门法的相关救济条款对抗在后的相同或相似的权利。因此,我国某些已经长期使用并体现出区别性的外观设计,也可以考虑提出申请立体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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